青岛市出租车燃油补贴应当归谁
出租车燃油补贴应当归谁?
案情简介:2011年6月17日张某以40万元的价格从李某处受让鲁U**6号出租车一辆,后李某与张某协商于2012年9月7日解除了该车辆买卖合同,该车在上述转让中未办理过户手续,但张某支付给了李某全部购车款。因该车在该期间未办理过户手续,在此期间该车以李某的名义挂靠在青岛A出租车股份有限公司处从事客运出租经营,实际上在此期间张某是该出租车的所有人和实际使用人。2012年国家发放的出租车燃油补贴9726元青岛A出租车股份有限公司要求张某与李某共同签字领取,但各方不能协调一致,故张某将青岛A出租车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被告、李某作为第三人诉至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2012年国家发放的出租车燃油补贴9726元归原告张某所有。
该案经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审理依法作出判决,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补助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全额用于补助实际用油者,不得挪作他用”之规定,国家发放成品油价格财政补贴是为了降低成品油耗成本而采取的一种政策性措施,谁实际用油,谁就应当获得相应的补贴。2012年1月1日-2012年9月7日期间,原告是该出租车所有人及实际使用人,因此被告青岛A出租车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将上述燃油补贴直接支付给原告。
分析:
该案例有两种案由:一是不当得利纠纷;二是经营合同纠纷。
上述案件中纠纷发生的时间原告是出租车所有人及实际使用人,该纠纷只是这类纠纷的一种形式。该种案件的其他纠纷形式以及判决结果如下:
一、车主与实际用车人有协议,按照协议内容判决。
二、如果实际车主不开车将车租给他人,该租车人又找了一个替班,这种情况发生纠纷,法院一般会将燃油补贴判给租车人和替班。
三、实际车主用车,然后又找了一个替班,这种情况发生纠纷法院一般会将燃油补贴判给车主和替班两人平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