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洪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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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山东-青岛

擅长:合同纠纷,劳动纠纷,损害赔偿

交通事故、工伤双重赔偿

来源:郝洪超律师
发布时间:2014-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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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刘某在该事故中不承担责任。在交通事故诉讼阶段刘某依法申请对自身伤残等级进行鉴定,经鉴定刘某12椎体压缩性、粉碎性骨折致残程度为九级。刘某在交通事故中得到了保险公司的赔偿。

    刘某发生的交通事故,属于在上班途中并且刘某在该交通事故中不承担责任,依法应当认定为工伤。刘某发生的事故经工伤办认定为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因12椎体压缩性、粉碎性骨折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伤残九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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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郝洪超
  • 执业律所: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702*********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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